第135章 民法十策?卷四?丁五策?安夷之策(1/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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丁五策?安夷之策
题解:孙武曰:“因地制宜,因势而变,乃制胜之道。”此语乃行军作战之至理,推及边地治理,愈显深意、愈关紧要。
边地地处疆陲,各族边民杂居共处,世代繁衍,各族皆有其世代相承之婚姻嫁娶、财产继承、节庆礼仪、丧葬祭祀等习俗。此等习俗,深植各族文化之根,关乎边民之信仰、情感与尊严,乃各族边民身份认同之核心。
若无视民族之异,强推划一之制、独行单一之规,轻忽乃至否定少数民族之习俗,则必致民心相悖、嫌隙滋生,激各族之矛盾,动边地稳定之基,难成治边安边之伟业。
边地之安,在于顺俗;夷民之服,在于存异。故立顺俗安夷之策,循孙武“因地制宜,因势而变”之制胜睿念,秉“和而不同、宽仁待夷”之治边准则。
明定对少数民族婚姻、继承等诸类习俗,凡不违大吴律法、不害社会秩序、不损他人合法之益者,一律许其保留、不予干预,敬各族边民之习俗选择与文化信仰。
令司法卿主动研习各民族习俗,熟知其文化禁忌、行事规范、价值之念,审理涉少数民族相关案件时,兼大吴律法与民族习俗,灵活处置、审慎裁决,避因习俗之异致误判、激矛盾。
此举显朝廷宽仁之治,敬民族之异、容文化之繁,聚各族边民同心,成“顺俗而安夷,和而不同”之治边目标,固边地各族团结之基,铸边地长治久安之屏障。
顺俗者,顺民心也,非顺陋习也;安夷者,安边疆也,非安乱源也。此策之妙,在以宽仁之心待各族,以务实之举顺其俗,以律法之尺规范之,以融合之策凝聚之。
司法卿熟稔各族习俗,不妄加干预、不徇私偏袒,以适配之法解纠纷,使边民亲见公正、暗感温情;部落长老主动传扬良俗、摒弃陋习,引边民守规向善,使习俗成凝聚族群之力、非滋生矛盾之由。
各族边民因策而相知、因俗而相融,无族群之隔、习俗之嫌,唯有助人互助、同心守边之谊。
边地之固,在各族同心;各族同心,在俗得其所、夷得其所。顺俗安夷之策,非一时之权宜,乃长效之治道;非表面之举措,乃深入骨髓之治理理念。
其使草原之牧歌与田埂之耕声相映,使各族之习俗与朝廷之律法相融,使宽仁之风吹遍边地每一处角落,使团结之根深植各族民心之中。
火把节之光,照见者非独欢庆之容,更有各族同心之前路;草原婚礼之礼乐,奏响者非独喜庆之章,更有边地安宁之赞歌;集市之往来,传递者非独物产之易,更有各族交融之深情。
顺俗宗旨
顺俗安夷之要,首在明宗旨、定初心。
宗旨者,立策之魂;初心者,顺俗之本。
若宗旨不明,则顺俗失向、举措失据,如逆水行舟,难达顺俗安夷、凝聚民心之效;若初心不固,则顺俗流于形式、敷衍塞责,甚者强行干预、背离民意,非但不能安夷,反激民族矛盾、离散民心,背离“顺俗安夷、和而不同、固边兴邦”之本怀。
顺俗安夷之宗旨,当以顺俗为核心、以安夷为目标、以宽仁为准则、以团结为根本,贯穿习俗界定、司法适配、习俗研习、纠纷处置、文化保护、长效保障之全过程,为本策之根本矩度、施政之行动纲领,不容毫厘之差、丝忽之怠。
以顺俗为核心者,守“因地制宜,因势而变”之念,敬少数民族习俗之多样性与独特性,不强求划一、不粗暴干预,许各族边民保留自身世代相承之习俗,显对民族文化之包容与敬重。
以安夷为目标者,借顺应习俗、敬差异之举,解民族隔阂、消矛盾嫌隙,使少数民族边民感朝廷之宽仁与关怀,安心扎根边地、安居乐业。
以宽仁为准则者,秉包容开放之心,待各族习俗一视同仁,不歧视、不排斥,兼律法底线与民族情感,成律法威严与民族包容之有机统一。
以团结为根本者,借顺俗安夷之举,聚各族边民之心,促各族和睦相处、互帮互助,成“同心守边、共兴边地”之强合力。
顺俗核心原则
顺俗安夷之规,乃顺俗有序、安夷有效之关键,不可率意而为、随意处置,更不可背离律法、纵容陋习。
必以严谨之原则为支撑、为导向,以务实之理念为指引、为遵循。若无原则可循,则顺俗无序、举措失当,执行者无规可依、无矩可守,易生干预过当、纵容陋习、司法失当等弊,难达“顺俗安夷、和而不同”之核心目标。
其核心原则有三:一者曰“顺俗而不违律”,二者曰“尊重而不纵容”,三者曰“适配而不强制”。此三者相辅相成、辩证统一、缺一不可,共构顺俗安夷之坚基,贯穿顺俗安夷全流程。
顺俗而不违律者,明定顺俗之界,对少数民族习俗,凡不违大吴律法、不害社会秩序、不损他人合法之益者,予以敬重、许其保留;凡背律法、害社会、损他人权益之陋习,坚决制止、规范,不纵容、不姑息,守律法底线不动摇。
尊重而不纵容者,至诚敬少数民族习俗、文化信仰与价值之念,不歧视、不排斥、不随意否定,同时不盲目迁就陋习。
对害边民、害社会之习俗,合理引导、逐步规范,成尊重与规范之有机统一。
适配而不强制者,合各少数民族之习俗特点、文化差异,灵活调和治理举措、司法之法,不强推单一标准、不搞“一刀切”,使治理举措、司法裁决合民族实际,令边民易接受、自觉认同。
习俗界定规制
顺俗之效,在边界清晰、界定明确。若习俗界定模糊、边界不明,则易生“当顺不顺、该管不管”之弊,或强干预合法习俗、激民怨,或纵容有害陋习、害社会,难成顺俗安夷之目标。
故明习俗界定之规,定界定范围、划顺俗之界、分处置类别,确保顺俗之举靶向精准、规范有序,既敬合法习俗,又守律法底线。
界定范围明定,重点涵盖少数民族各类核心习俗,具体包括:婚姻习俗,如少数民族特有之求婚、订婚、婚礼仪轨、夫妻相处规范等;继承习俗,如财产继承、遗产分配之传统方式与规则等。
节庆习俗,如各族特有之节日庆典、祭祀仪轨、传统活动等;丧葬习俗,如安葬之法、丧葬礼仪、祭奠仪轨等;礼仪习俗,如邻里交往、亲属相处、待客之道等各类日常礼仪。
此类习俗乃少数民族文化之核心,只要不背律法、不害社会,一律予以敬重、保留。
明划顺俗之界与处置类别,分三类处置:一为准予保留类,凡不违大吴律法、不害社会秩序、不损他人权益之习俗,一律准予保留,官府不予干预,全力保障边民之习俗选择权。
二为引导规范类,虽不背律法,但有一定弊端、不利于边民生产生活之习俗,由官府、乡绅、部落长老协同引导,逐步规范、优化。
三为坚决禁止类,背大吴律法、害社会秩序、损边民生命财产权益之陋习,如血亲复仇、活祭等,坚决禁止、严厉查处,绝不纵容,守律法底线与社会公序良俗。
司法习俗适配规制
顺俗安夷之关键,在司法适配。司法裁决若离民族习俗、忽文化差异,必致误判、激民怨,难赢少数民族边民之信任与认同。
故明司法习俗适配之规,令司法卿熟知民族习俗、灵活适配司法,确保审理涉少数民族案件时,兼律法与习俗,成司法公正与民族包容之有机统一,解矛盾、息纷争。
司法适配核心要求有二:其一,司法卿需主动研习各民族习俗,深入明了各族之文化禁忌、行事规范、价值之念,熟知少数民族婚姻、继承等核心习俗之具体内容,避因习俗之异致误判、激矛盾。
其二,审理涉少数民族案件时,守“律法为底线、习俗为参考”之则,在不背大吴律法之前提下,充分兼民族习俗与边民情感,灵活调和裁决之法与尺度,以边民易理解、接受之式行司法之事,确保裁决公正合理、合民族实际。
具体适配举措明规有序:审理少数民族婚姻纠纷时,兼其传统婚姻习俗与律法规定,对合习俗且不违律之婚姻关系,予以认可;对背习俗但不违律之情形,耐心引导、妥善处置,避激矛盾。
审理继承纠纷时,合少数民族传统继承习俗,在不背律法之前提下,敬其遗产分配之法,确保裁决合边民意愿。
对少数民族常见之纠纷类型,针对性定适配之裁决细则,合乡规民约与民族习俗,使司法裁决更接地气、更具说服力。
司法官习俗学习规制
司法卿乃顺俗安夷之重要执行者,其对民族习俗之熟知程度,直决司法适配之效、系边民之信。
若司法卿不懂民族习俗、不明文化差异,审理案件时必生误判、激民怨,难成顺俗安夷之目标。故明司法卿习俗研习之规,定研习内容、划研习之法、设考核要求,确保司法卿熟知各民族习俗,提司法适配之能。
研习内容明定具体,重点涵盖三类:一者为各少数民族之核心习俗,包括婚姻、继承、节庆、丧葬、礼仪等习俗之具体内容、流程与禁忌,确保司法卿全面了解、准确把握。
二者为各少数民族之文化传统、价值之念,明其处事之法、行为逻辑,避因文化差异生误解。
三者为习俗与律法之衔接要点,明哪些习俗可予敬重、哪些需引导规范、哪些需坚决禁止,确保司法卿审理案件时,既能敬习俗,又能守律法底线。
研习之法灵活多样、务实高效:采集中培训与实地走访相合之式,定期组织司法卿参与民族习俗集中培训,邀少数民族长老、乡绅讲解习俗知识。
组织司法卿深入少数民族村落、部落,实地感受习俗文化,与边民交流互动,直观明习俗细节与边民诉求。
研习考核严格规范,将习俗研习情况纳入司法卿年度考核,考核不合格者,暂停履职、继续研习,直至考核合格,确保司法卿真掌握民族习俗知识,提司法适配之能。
少数民族习俗保护规制
顺俗安夷之要,不仅在不干预合法习俗,更在主动保护、传承少数民族习俗。若只顺俗而不保护,习俗易渐消亡,民族文化难传承,难成“和而不同”之治边目标。
故明少数民族习俗保护之规,定保护举措、划保护责任,主动保护少数民族习俗与文化,使各族文化得以传承、彰显特色,聚边民文化认同、增民族凝聚力。
保护举措合实际、务实可行:一者敬少数民族习俗之传承自主权,许各族边民依传统之式传承习俗,官府不干预、不强制改变,为习俗传承供宽松环境。
二者搭习俗传承之台,支持少数民族举办各类节庆、祭祀、传统技艺展示等活动,励边民参与,传承民族文化与习俗。
三者禁止歧视、诋毁少数民族习俗,对恶意诋毁、破坏少数民族习俗之举,予以警示、惩戒,护少数民族边民之尊严与权益。
四者收集、整理少数民族习俗资料,留存习俗细节与文化内涵,为习俗传承与司法适配供支撑。
保护责任明划:卫城官吏牵头统筹习俗保护之事,定保护计划、督落实保护举措;司法卿负责在司法工作中践行习俗保护理念,兼习俗与律法,护习俗之合法性与传承性。
乡绅、部落长老负责牵头本族群之习俗传承与保护之事,引边民主动传承习俗、守文化根脉;边民主动参与习俗保护,自觉传承、弘扬本民族习俗,成“官府引导、民间主导、全民参与”之习俗保护格局。
习俗纠纷处置规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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